东莞市精英劳务派遣有限公司

 地 址:樟木头镇裕丰社区莞樟东
     路322号(一楼)
 电 话:0769-87195518
 传 真:0769-87195518
 联系人:许先生
 公司主页:www.jylwpq.com

东莞市精英劳务派遣有限公司

劳务派遣工试用期由谁设定


   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,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,不得约定试用期。这就意味着其他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。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,法律没有对劳务派遣如何设定试用期作出直接规定,但是,鉴于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,所以只能在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适用劳动合同法,即劳务派遣单位(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,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)可以依法设定试用期,而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,无权给派遣工设定试用期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,用工单位应当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。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,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,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,仍不能胜任工作的,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务派遣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,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,可以与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。

[返回]   
 
公司简介|公司招聘|合作伙伴|项目介绍|企业证书|企业形象|新闻资讯|在线留言|联系方式
东莞市精英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@ Copyright 2009 访问量:  粤ICP备2023086654号
*本网站中所涉及的图片、文字等资料均属于东莞市精英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所有,未经许可不得转载* [网站管理]
东莞劳务派遣|劳务派遣公司|东莞市劳务派遣服务|东莞人力资源|东莞咨询服务|樟木头劳务派遣|樟木头人力资源 【百度统计】